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1號
KLDV,107,司促,411,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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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期限48期並於109年5月16日
    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5年8月16日止以年息百
    分之1.68固定計息及自105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
    息百分之8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6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28,467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
    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
    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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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