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8號
KLDV,107,司促,358,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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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洪慈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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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