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郭芝容
債 務 人 徐淑惠
債 務 人 郭富宜
債 務 人 郭孟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郭富宜、郭孟弦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子楠之遺
產範圍內、與郭芝容、徐淑惠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
拾肆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二)債務人徐淑惠、郭富宜、郭孟弦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
子楠之遺產範圍內、與郭芝容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
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芝容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蘭
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徐淑惠、案外人
郭子楠(歿)民國(下同)105年12月18日死亡,經查
鈞院106年度司查繼字第28號通知鈞院未曾受理被繼
承人郭子楠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等事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4筆,
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751,540元,其中第1筆至第10
筆借款係邀同債務人徐淑惠、案外人郭子楠(歿)為
連帶保證人,第11筆至第14筆借款係邀同案外人郭子
楠(歿)為連帶保證人。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
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芝容自106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706,689元及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依借
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
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郭子
楠(歿)既為本債務第1筆至第14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其合法繼承人即連帶債務人郭富宜、郭孟弦、徐淑
惠(第11筆至第14筆借款)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子楠之
遺產範圍內與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徐淑惠(第1筆至第
10筆借款)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0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淑惠、郭│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441069│孟弦、郭芝│6月01日起 │1月26日止 │一五 │
│ │元 │容、郭富宜├──────┼──────┼───────┤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7日起 │ │一五 │
├──┼───┼─────┼──────┼──────┼───────┤
│ 002│新臺幣│徐淑惠、郭│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65620│孟弦、郭芝│6月01日起 │1月26日止 │一五 │
│ │元 │容、郭富宜├──────┼──────┼───────┤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淑惠、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1069│孟弦、郭芝│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容、郭富宜│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徐淑惠、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5620│孟弦、郭芝│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容、郭富宜│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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