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債 務 人 吳秋香
余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秋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七月二十七日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付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
之二‧九四四七計付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付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付之違約金,如
對債務人吳秋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余
國興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