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號
KLDV,107,司促,17,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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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昌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6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拾
  陸萬捌仟元,約定於98年1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3月6日,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昌智  │及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 │
│  │103811│     │3月7日起  │      │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昌智  │並自民國96年│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811│     │4月7日起算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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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