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鍾隆毓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黃淑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零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慧馨於92年03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12,050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淑觀 │暨自起息日9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40239│ │年06月10日起│ │ │
│ │元 │ │至清償日止之│ │ │
│ │ │ │利息。(其利 │ │ │
│ │ │ │率之適用,於│ │ │
│ │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前,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於民國10│ │ │
│ │ │ │4年9月01日後│ │ │
│ │ │ │,按年息百分│ │ │
│ │ │ │之15計算) 。│ │ │
├──┼───┼─────┼──────┼──────┼───────┤
│ 002│新臺幣│黃淑觀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8362 │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淑觀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01139│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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