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7號
KLDV,107,司促,107,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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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鍾隆毓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黃淑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零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慧馨於92年03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12,050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淑觀  │暨自起息日9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40239│     │年06月10日起│      │       │
│  │元  │     │至清償日止之│      │       │
│  │   │     │利息。(其利 │      │       │
│  │   │     │率之適用,於│      │       │
│  │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前,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於民國10│      │       │
│  │   │     │4年9月01日後│      │       │
│  │   │     │,按年息百分│      │       │
│  │   │     │之15計算) 。│      │       │
├──┼───┼─────┼──────┼──────┼───────┤
│ 002│新臺幣│黃淑觀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8362 │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淑觀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01139│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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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