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吳振盛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吳慶棋
利害關係人 吳振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慶棋(男,民國二十八年七月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吳振盛(男,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吳振發(男,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相對人吳慶棋於民國94年2 月14 日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 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吳振發為 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 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 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手冊為證。又經本院在鑑定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 隆長庚紀念醫院葉卓俞醫師前訊問相對人時,相對人均無反
應,亦無任何肢體動作,目前臥病在床,外觀插有鼻餵管, 並以氣管切開術裝置人工呼吸道,完全無法言語等情,有本 院106 年11月23日訊問筆錄及相對人照片2 張在卷可稽,且 其精神狀態經鑑定結果,略以:依照此次鑑定所得資訊可知 ,吳員(即相對人)在95年發生出血性腦中風,經治療後, 意識仍持續昏迷,且需使用氣管切管協助呼吸及抽痰,根據 吳員臨床表現,其腦功能受損之可能性極高,主要表現意識 障礙部分;目前依昏迷指數評估,其睜眼反應部份為3 分( 叫喚下可睜開眼睛),說話反應部分為T (使用氣管切管) ,運動反應部分為3 分(受疼痛刺激時,上肢收縮,下肢僵 直),總分為6T,顯示其腦部受有重度損害,日常生活自理 能力亦完全喪失,依照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表評估為完全依 賴他人等級。考量吳員自病後,意識持續呈現昏迷,且日常 生活需依賴他人照料,認為吳員在意思表示或受意思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呈現顯著缺乏,因此建議吳員目前 在日常生活、社會事務以及經濟財務等相關議題處理上有受 他人監護之必要等語,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 院106 年12月26日(106 )長庚院基字第1528號函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乙件在卷可按。綜合上情,足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 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從而,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之主張及本院調查之結果,認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長子,為相對人之至親,原與相對人同住,並自相對人 臥病入住養護中心至今10年餘均持續共同與另二名兄弟負擔 相對人之養護費用及負責處理相對人之相關事務,彼此依附 關係親密,自適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而利害關係人吳振 發為相對人之三子,亦為相對人之至親,且協助負擔相對人 之養護費用,自有瞭解相對人之財產狀況,以利監督之必要 ,參以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即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吳振發及相 對人之其餘子女吳振瑋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並由吳振發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 會議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 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 護人,並指定吳振發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監護人吳 振盛應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 項之規定, 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會同吳振發於2 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