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3號
KLDV,106,建,13,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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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陳威霖(即陳慶順之承受訴訟人)
      陳雨聖(即陳慶順之承受訴訟人)
      陳虹婷(即陳慶順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威霖陳雨聖陳虹婷為原告陳慶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 十八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慶順於訴訟繫屬後死亡,陳威霖陳雨聖、陳虹 婷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且經陳威霖於本院陳 述在卷(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 茲因被告及陳慶順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分 別命陳威霖陳雨聖陳虹婷為原告陳慶順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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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