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李玉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江豪間因106 年度基簡字第587 號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