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2116號
KLDV,106,基小,2116,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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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2116號
原   告 願景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朝棟
訴訟代理人 張添火
被   告 張賢達 原住基隆市○○區○○路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1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願景天下社區內之基隆市○○○街00 巷000 號7 樓(即基隆市○○區○○段0000○號,下稱系爭 建物)之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原告係上述社區依法成立並向 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應 依照房屋坪數按月繳納管理費(每坪管理費為新臺幣40元) ,被告每月應繳付新臺幣(下同)1,640 元,惟被告自民國 102 年1 月份起至106 年10月份止(共58期)均欠繳管理費 ,共計欠繳95,120元,原告一再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爰 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5,120元。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願景公寓大廈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系爭建物之登記謄本、郵局 存證信函、公告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01 年度基小字第1896號民事事件卷宗查閱完畢( 該案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自100 年9 月起至101 年8 月 止積欠之管理費,業經本院判決原告勝訴確定)。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有利於己之答辯 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 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共計95,12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加計公示送達登報費950元,



合計訴訟費用額為1,950元,均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 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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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