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魏富貴
聲 請 人 張冠晟
聲 請 人 魏雨蓉
聲 請 人 魏國明
聲 請 人 魏富國
前列張冠晟、魏雨蓉、魏國明、魏富國共同
相 對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者,必然以相對人曾聲請法院為假扣押裁定經准許 為前提,自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財產,經本 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0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 查封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具狀聲請命其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經查,相對人與聲請人張冠晟、魏 雨蓉、魏國明、魏富國間已有本院106年度重訴字66號訴訟 繫屬在案,此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查。而聲請人魏富貴已 於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44號聲請限期起訴,就同一事件無 再行請求之必要。從而,依旨揭說明,自無旨揭規定之適用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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