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11號
KLDM,107,單聲沒,11,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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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ERMANTO(印尼籍)
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緝字第38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ERMANTO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 緝字第384 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之等語。
二、被告行為(民國104 年12月11日)後,關於沒收之規定,刑 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增訂、刪除及修正公布、於105年6月 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 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 題,於105 年7月1日施行後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商標 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並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參諸該條之修正理由:「……商 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 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 ,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 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 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 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 ,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可見商 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 法之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合先敘 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參諸該條於94年2月2日立法理由所示:「…… 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 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 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並 綜核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 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 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準此,依現行商標 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規定以觀,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 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 官以106年度偵緝字第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案不起 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至該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財政部關務 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仿冒商品之照片、 鑑定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結果(見106年度他字第425號卷第 5至8頁、第24頁)附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物應屬商標法 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附表:
┌────────────┬──┬───────────┐
│扣案物品 │數量│備註 │
├────────────┼──┼───────────┤
│仿冒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24件│106年度他字第425號卷第│
│(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 │16頁扣押物品清單中編號│
│)商標之運動上衣(T恤) │ │1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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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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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