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柯欽宗
法定代理人 柯廖綢
訴訟代理人 柯憲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 萬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