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16號
CYDV,107,繼,16,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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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周慶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周慶彬因其被繼承人周許蘇(女,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嘉義縣○○市○○○路○段000巷0號)於106年 10
  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被繼承人周許蘇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周許蘇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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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