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周慶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周慶彬因其被繼承人周許蘇(女,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嘉義縣○○市○○○路○段000巷0號)於106年 10
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被繼承人周許蘇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周許蘇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