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高陳明招
兼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高嘉鴻
聲 請 人 高佳惠
高佳鈴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秉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
○○村0鄰○○00號之3)之配偶、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高秉洋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