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蔡謝秀月
蔡易學
蔡宜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榕駿
兼聲請人 蔡雯芳
聲請人兼前
列蔡謝秀月
、蔡易學、
蔡宜樺、蔡
雯芳共同送
達代收人 蔡鴻霖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蔡雯芳未於聲請狀蓋印,應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
文。
二、提出聲請人蔡易學、蔡宜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蔡福濱濱之父蔡長谷、母許香妹)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四、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蔡福濱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
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並
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
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
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如聲請人無法通知亦應具狀予以表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