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8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許惠嵐
債 務 人 吳政達
一、債務人許惠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零叁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許惠嵐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許惠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政達給付
之。
債務人許惠嵐、吳政達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