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4號
CYDV,107,司促,814,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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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邱燕山
債 務 人 邱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燕山邱金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前開債務人若有任一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
  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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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