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0號
CYDV,107,司促,630,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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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簡瑞玲即田簡金雀
債 務 人 田錫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簡瑞玲即田簡金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
  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簡瑞玲即田簡金雀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田錫榮負給付之責,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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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