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59號
CYDV,106,訴,759,2018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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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松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盧林京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得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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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