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訴訟代理人 張少威
被上訴人 蔡金桐
鄭林雪梅
蔡曜灯
蔡正達
蔡芳岳
蔡嘉憲
蔡嘉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以被上訴
人請求塗銷抵押權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