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藝術第一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仲良
被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2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2月29日送達,有上開裁定、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等件附卷為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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