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林聖象
被 告 和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廖雅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26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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