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駿勝即偉鈦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3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
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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