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陳文湶
被 上訴人 陳飛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1,387 元(計算式:土地面
積3505.76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應有部分157/1800
=1,131,3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8,42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