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8號
CYDM,107,聲,28,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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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豐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豐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8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李 豐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5月,在監執行中,於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 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2罪)、4月(3罪)、3月(2罪) (以上各罪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9月)、8月確定後,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 徒刑8月接續在監執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 。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 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5日法 授矯字第10601913481號函暨106年12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嘉 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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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