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寬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寬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寬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在監執行中,於 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05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 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 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 10701507050號函、107年1月3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 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 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1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