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7年度,2號
CYDM,107,嘉簡,2,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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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睿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睿婕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A壹粒(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肆公克)沒收銷燬。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睿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本院審酌被告:⑴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⑵從事服務業,生活勉能維持;⑶持有之MDA僅1顆,數量 不多;⑷行為時沒有犯罪前科;⑸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扣案之綠色圓形錠劑1粒,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成 分(驗前淨重0.161公克,驗餘淨重0.084公克),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21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1份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沒收銷燬之。MDA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即毋 庸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瓶,既與被告 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MDA之犯罪事實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應另為妥適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4號
被 告 徐睿婕 女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里00鄰○○路00
0巷00號
居嘉義市○區○○街0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睿婕明知MD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禁止非法持有 之第二級毒品,且其亦明知於民國105年5月底某日,在嘉義 市東區世賢路與南興路口,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胖虎」之成年男子所贈與之綠色藥丸1顆,係第二級毒品 MDA,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A之犯意,當場收受並隨身 攜帶而持有之。嗣於同年6月21日晚上11時20分許,在嘉義 市○區○○路000巷0號前,為執行路檢勤務之員警攔查,並 於目視可及之處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瓶(驗後淨重1.73 4公克),並於經徐睿婕同意後搜索其隨身皮包,扣得第二級 毒品MDA1顆(驗後淨重0.084公克)而查獲。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睿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第一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品初步檢驗報告 單、採驗尿液同意書、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以及現場查獲暨扣案物照片21張 在卷可稽,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MDA1顆(驗後淨重0.084公克),係違 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檢察官 徐 鈺 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毓 雯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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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