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7年度,118號
CYDM,107,嘉簡,118,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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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風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
字第740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簡風禾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竊盜未遂罪。又被告前因6次竊盜案件、2次偽造文書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61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3年1月確定(下稱甲案,刑期自102年7月8日至105年 6月15日,已扣除羈押日數53日);復因12次竊盜案件、11 次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6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2案 接續執行,甫於105年11月2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故被 告假釋出監時,甲案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 雖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既尚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 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 重後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 、未婚、現患有衝動疾患、慢性運動性或發聲抽蓄症及輕鬱 症之生活狀況、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竊取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407號
被 告 簡風禾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路0
○00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鹿草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風禾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6年6 月19日17時10分許,侵入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內,四處張望著手搜尋財物之際,因屋主林殷如返回上址發 覺而巡查家中財物損失之際,簡風禾隨即逃逸。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風禾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林殷如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足徵被告任意性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簡風禾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竊 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 則 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施 明 秀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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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