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7年度,101號
CYDM,107,嘉簡,101,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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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瑋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8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瑋坤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許瑋坤能預見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 分者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目的,然其竟仍基 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至24 日某時,在某不詳地點,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郵政公司)北辰郵局所申辦之局號:0000000 號、帳 號:0000000 號帳戶及向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所申辦之帳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交予某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幫助該不詳男子所參與之詐欺集 團為詐欺犯行時,作為匯款帳戶之用。嗣前述詐欺集團成員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以電話和陳周駿田秀妹及林郁芳聯絡,以附表所示 之理由詐騙陳周駿等3 人,致陳周駿等3 人因一時失察而陷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要求至金融機構辦理匯款手續 ,嗣陳周駿等3 人匯款完畢後,始知受騙。
二、本件證據:
㈠告訴人陳周駿田秀妹及林郁芳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花蓮第二信用合作 社匯款委託書(代收據)影本及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 ) 回條聯影本各1 份、手機螢幕翻拍照片9 張、雲林縣警察局 北港分局106 年10月24日雲警港偵字第1060013309號函附被 告所申辦之上開2 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 份。三、查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隸屬於詐騙集團之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作為詐欺所用之出入帳戶,供 詐騙集團詐欺被害人款項之助力,所實施者非屬詐欺取財之 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核其所為,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 以1 交付行為,提供上開2 帳戶予詐騙集團,以供詐騙集團 得以對上開3 告訴人從事上開詐騙行為,係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爰審酌 被告尚無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附卷足參,3 位告訴人所受損害情形,被告未與3 位告訴人達成和解,明知帳戶交予不詳人可能供作不法工具 使用,而仍輕率交付帳戶,供其使用;復考量被告於偵查中 否認犯罪,無從令本院見其有何悔悟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 遭 詐 欺 時 間 │ 匯 款 地 點 │ 詐 欺 理 由 │匯款金額/新臺 │ 匯 入 帳 戶 │
│ │ │ │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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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周駿 │105年8月24日11時22分│臺北市松山區松山機場內之兆豐國│佯稱係告訴人陳周駿之友│20萬元 │被告所申辦之前揭郵局帳戶│
│ │ │許 │際商業銀行 │人周夢龍,並以急需資金│ │ │
│ │ │ │ │周轉為由,向告訴人陳周│ │ │
│ │ │ │ │駿借貸款項,告訴人陳周│ │ │
│ │ │ │ │駿遂依指示進行匯款 │ │ │
├──┼────┼──────────┼───────────────┼───────────┼───────┼────────────┤
│ 2 │田秀妹 │105年8月25日11時許 │ 花蓮市○○路000號花蓮第二信用│佯稱係告訴人田秀妹之友│10萬元 │被告所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
│ │ │ │ 合作社 │人彭百濠,並以急需資金│ │銀行帳戶 │
│ │ │ │ │周轉為由,向告訴人田秀│ │ │




│ │ │ │ │妹借貸款項,告訴人田秀│ │ │
│ │ │ │ │妹遂依指示進行匯款 │ │ │
│ │ │ │ │ │ │ │
├──┼────┼──────────┼───────────────┼───────────┼───────┼────────────┤
│ 3 │林郁芳 │105年8月26日8時許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佯稱係告訴人林郁芳之叔│10萬元 │被告所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
│ │ │ │銀行 │叔,並以急需資金周轉為│ │銀行帳戶 │
│ │ │ │ │由,向告訴人林郁芳借貸│ │ │
│ │ │ │ │款項,告訴人林郁芳遂依│ │ │
│ │ │ │ │指示進行匯款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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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