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07年度,87號
CYDM,107,嘉交簡,87,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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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交簡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432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甲○ ○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乙○○於本院審理時 之證述、Google地圖、本院106年10月24日辦理刑事案件電 話記錄查詢表各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罪。本件車禍當時,被告未為適當之救護而離開現場,然考 量被害人所受胸壁挫傷、腹壁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 ,據被害人自陳受傷後並未回診,係至國術館拿藥膏,約2 、3次,上開傷勢均已痊癒,無後遺症等語(見本院交訴字 卷第181頁),堪認被害人傷勢尚非嚴重,是被告為本件肇 事逃逸犯行所造成之危害非鉅,且其犯後坦承犯行,已當庭 向被害人表達歉意,並經被害人表示請本院從輕量刑等語( 見本院交訴字卷第183頁),本件縱依法定最低刑度量處被 告有期徒刑1年,亦屬過苛,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 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不慎肇事致人受傷,竟未救護被害人而 逃逸,增加被害人傷害擴大之風險,偵查檢察官請求從重量 刑,惟其於起訴後已坦承犯行,經被害人表示請法院從輕量 刑,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以家庭代工為業,離婚 ,尚有3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 之4、第59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睿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4326號
被 告 甲○○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嘉義縣○○鄉○○街00巷00號
現住嘉義縣○○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6年1月20日22時許,於食用摻有酒類之薑母 鴨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該車業經註銷 車牌),沿嘉義市東區光華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惟於同日 22時5分許,其駕車行經嘉義市東區光華路132號前時,應酒 力發作導致注意能力降低,不慎自後方擦撞站立該處路旁之 乙○○,致乙○○因此受有胸壁挫傷、腹壁挫傷、下背和骨 盆挫傷等傷害。(涉犯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部分另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交簡字第231號及106年度交簡上字 第6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詎甲○○明知駕車肇 事致乙○○受傷,竟為逃避責任,未下車採取救護或其他必 要措施,復未向警察機關報告,隨即駕車離開肇事現場而逃 逸。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1、被告確曾於上開時、地 │
│ │述 │ 駕車與證人乙○○發生 │
│ │ │ 擦撞之事實。 │




│ │ │2、前揭車禍事故發生後, │
│ │ │ 被告並未下車之事實。 │
│ │ │3、前揭車禍事故發生後, │
│ │ │ 被告駕車離開現場,係 │
│ │ │ 遭證人乙○○駕車攔下 │
│ │ │ 之事實。 │
│ │ │4、被告確有食用酒類製品 │
│ │ │ 後駕車之事實。 │
│ │ │5、被告所駕車輛業遭註銷 │
│ │ │ 牌照之事實。 │
├──┼───────────┼────────────┤
│ 2 │證人乙○○於偵查中之證│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確曾於上開時、地,駕│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車與證人乙○○發生擦撞之│
│ │一)(二)各1份及交通 │事實。 │
│ │事故採證照片18張 │ │
├──┼───────────┼────────────┤
│ 4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證人乙○○確曾前揭車禍而│
│ │基督教醫院106年1月20日│受有傷害之事實。 │
│ │病歷號碼00000000號診斷│ │
│ │證明書1份 │ │
├──┼───────────┼────────────┤
│ 5 │酒精測定紀錄表影本及車│1、被告確有食用酒類製品 │
│ │號查詢汽車車籍各1份、 │ 後駕車之事實。 │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2、被告所駕車輛業遭註銷 │
│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牌照之事實。 │
│ │單2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另請審 酌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請予從重量 刑,以昭炯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檢察官 侯 德 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胡 淑 芬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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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