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13號
CYDM,107,單聲沒,13,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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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緩字第13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俊明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以 104 年度偵字第846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依職權送請再議 ,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 310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詳附表), 宣告沒收之。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 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 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次按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又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 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第1 項);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 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36條 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俊明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12月23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8468號為 緩起訴處分後,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檢察署於106 年1 月12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310 號處 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107 年1 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品(104 年度保管字第1596號),係供被告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調查時供述在卷(見調查卷1-7 頁)



,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第455之36條第2項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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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
│ │ │ │ │ │
├──┼─────────┼─────┼─────┼─────────────┤
│1 │藥品 │1包 │4.3 公斤 │含104 年度保管字第1596號之│
│ │(杜仲散) │ │ │「編號7 」驗餘之杜仲散1 包│
├──┼─────────┼─────┼─────┼─────────────┤
│2 │藥品 │1包 │4.5 公斤 │含104 年度保管字第1596號之│
│ │(加味逍遙散) │ │ │「編號8 」驗餘之加味逍遙散│
│ │ │ │ │1 包 │
├──┼─────────┼─────┼─────┼─────────────┤
│3 │藥品 │1包 │4.5 公斤 │含104 年度保管字第1596號之│
│ │(霍香正氣散) │ │ │「編號9 」驗餘之霍香正氣散│
│ │ │ │ │1 包 │
├──┼─────────┼─────┼─────┼─────────────┤
│4 │藥品 │2包 │1 包300 公│含104 年度保管字第1596號之│
│ │(杜仲錠) │ │克,共600 │「編號10」驗餘之杜仲錠1 包│
│ │ │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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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