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騌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
第1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騌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晚上9時許、106年4月 30日下午6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號之33住處 房間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 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 嗣為警查獲,並扣得毛重0.4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經查扣 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2次等案件,業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12號 、第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0.087公克),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7月28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4844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 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 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與其內毒品難以完 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 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