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6年度,89號
CYDM,106,簡上,89,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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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公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陳公年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公年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因惡性腦 瘤而前往嘉義基督教醫院急診,於同年月26日接受開腦切除 腦瘤手術。目前有嚴重腦病變,呈疑似植物人狀態,意識不 清,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無法參與任何活動,亦無法與 人溝通或為意思表示,經上開醫院治療後,入住忠孝護理之 家,其餘入住護理之家期間,仍因腦癌病史而呈現植物人狀 態,無法言語或與人互動,末於106 年9 月6 日因經濟狀況 不佳返家家人自行照護等情,有嘉義基督教醫院106 年6 月 20日診斷證明書、同醫院106 年8 月29日戴德森字第106080 0334號函、本院電話紀錄表、忠孝護理之家106 年11月1 日 忠護第056 號函各1 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7、41、47、55 頁)。是被告確有因疾病而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爰依 上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2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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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