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59號
CYDM,106,單禁沒,59,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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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原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
第605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執字第30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連同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原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605 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733 號簡易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而附表所示經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60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733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簡易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而被告因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 示證據可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殘留微 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經 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銷燬;另鑑定用罄部分已不存在,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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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備註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共19包(驗│1.嘉義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6 │
│ │餘總淨重共26.511公克)│ 年度安保字第130 號,106 年度偵│
│ │ │ 字第1934號卷第42至44頁) │
│ │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4 月18日│
│ │ │ 高市凱醫驗字第46388 號濫用藥物│
│ │ │ 成品檢驗鑑定書(106 年度偵字第│
│ │ │ 1934號卷第35至40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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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