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李永元 嘉義縣○○鄉○○村○○00000號
被 告 温䄽䊅
被 告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8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經
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6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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