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247號
CYDM,106,交附民,247,201801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李永元 嘉義縣○○鄉○○村○○00000號
被   告 温䄽䊅
被   告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8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經
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6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1/1頁


參考資料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