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6年度,9號
CYDM,106,交重附民,9,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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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高輝瀛
      高黃玉帶
      高健彰
      高健庭
      高維翎(原名高琪佩)
      高培雅
      高偵榕
      高逢聲
兼上八人之
送達代收人 高逢駿
被   告 蕭國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高輝瀛高黃玉帶高健彰高健庭高維翎、高培 雅、高偵榕高逢聲高逢駿對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號, 被告蕭國霖公共危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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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