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7年度,1號
NTDV,107,國,1,2018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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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吳尚臻
被   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張浴美
被   告 趙淑容
      廖秀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關於「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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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