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志民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
(◎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 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聲請人如欲委任陳燿雄為本件聲請之非訟代理人,應提出合 法之委任書(狀)。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 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