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召蓉
聲 請 人 林范育如
上二人共同 范弘忠 住台中市○○區○○○街0號
非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王靜如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靜如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向聲請 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 10月2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許召蓉、林范育如各2分之1), 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 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 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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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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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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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新埔 │ │504 │ │1361.45 │全部 │王靜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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