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3號
NTDV,107,司催,3,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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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黃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具狀人處僅有「劉秉吉」之簽名
  ,並無聲請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顯於法不合,請具狀補正
  有聲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
   附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㈡如聲請人欲委任劉秉吉為本件聲請之代理人,應於聲請狀上
  表明,並應提出合法之委任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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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