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黃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具狀人處僅有「劉秉吉」之簽名
,並無聲請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顯於法不合,請具狀補正
有聲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
附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㈡如聲請人欲委任劉秉吉為本件聲請之代理人,應於聲請狀上
表明,並應提出合法之委任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