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0號
NTDV,107,司促,480,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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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紀易沙
債 務 人 廖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捌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紀易沙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
  人廖月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
  臺幣5526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紀易沙自106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0683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
  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廖月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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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