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武埄即清境玆心園山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麗秀即青欣茶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登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小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英展
一、債務人林登優、吳麗秀即青欣茶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登優、林小月、羅英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登優、林小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登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五、債務人吳麗秀即青欣茶行、林登優、林小月、羅英展連帶賠
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