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6號
NTDV,107,司促,456,2018012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武埄即清境玆心園山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麗秀即青欣茶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登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小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英展
一、債務人林登優吳麗秀即青欣茶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登優林小月羅英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登優林小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登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五、債務人吳麗秀即青欣茶行林登優林小月羅英展連帶賠
  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