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號
NTDV,107,司促,30,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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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建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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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