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武埄即清境玆心園山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士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靜妙
一、債務人傅士恩、吳靜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
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傅士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補正
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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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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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
│001 │500,000元 │104年7月24日 │13 │
├──┼────────────┼────────────┼──────┤
│002 │350,000元 │104年8月5日 │13 │
├──┼────────────┼────────────┼──────┤
│003 │500,000元 │104年7月25日 │13 │
├──┼────────────┼────────────┼──────┤
│004 │500,000元 │104年9月3日 │13 │
├──┼────────────┼────────────┼──────┤
│005 │350,000元 │104年8月19日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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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50,000元 │104年8月19日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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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300,000元 │104年9月6日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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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附表二: │
├──┬────────────┬────────────┬──────┤
│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
│001 │450,000元 │104年7月13日 │5 │
├──┼────────────┼────────────┼──────┤
│002 │500,000元 │104年7月16日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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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