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8號
NTDV,107,司促,248,2018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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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武埄即清境玆心園山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士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靜妙
一、債務人傅士恩吳靜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
  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傅士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補正
  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利息附表一:                             │
├──┬────────────┬────────────┬──────┤
│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
│001 │500,000元        │104年7月24日      │13     │
├──┼────────────┼────────────┼──────┤
│002 │350,000元        │104年8月5日       │13     │
├──┼────────────┼────────────┼──────┤
│003 │500,000元        │104年7月25日      │13     │
├──┼────────────┼────────────┼──────┤
│004 │500,000元        │104年9月3日       │13     │
├──┼────────────┼────────────┼──────┤
│005 │350,000元        │104年8月19日      │13     │
├──┼────────────┼────────────┼──────┤
│006 │150,000元        │104年8月19日      │13     │
├──┼────────────┼────────────┼──────┤
│007 │300,000元        │104年9月6日       │13     │
└──┴────────────┴────────────┴──────┘
┌───────────────────────────────────┐
│利息附表二:                             │
├──┬────────────┬────────────┬──────┤
│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
│001 │450,000元        │104年7月13日      │5      │
├──┼────────────┼────────────┼──────┤
│002 │500,000元        │104年7月16日      │13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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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