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陳嘉琪
相 對 人 俊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俊邑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經 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5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 度上字第42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1號判決確定, 第一、二審本訴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經 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共計支出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9,415元、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測量費用4, 175元、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用120,000元( 第一、二審鑑定費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83,590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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