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廣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志
被 上訴人 周世新
馬忠興
馬名億
柯旻翰
陳宣良
上列上訴人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
11日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141元,該裁 定已於106 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營業處所、於106 年12月 2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2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