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7號
NTDM,107,聲,57,2018011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 號
                    107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勃盛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其於民國10
7 年1 月2 日、1 月16日當庭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經整合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勃盛(下稱聲請人) 請求准予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經審閱全部卷證,參以 聲請人已坦承全部犯行及證人證述、其他卷證資料後,認聲 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販賣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本案雖於107 年1 月2 日辯論終結, 並定於同年1 月23日宣判,然宣判後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 可能,聲請人如經有罪判決確定,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 ,於此情形下,聲請人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 度可能,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致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 現之危險,而命聲請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 手段,均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且 聲請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甚鉅 ,基於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 之公益考量,認對聲請人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合乎 比例原則,因之仍有羈押之必要。綜此,本院認聲請人本件 聲請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