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0號
NTDM,106,附民,80,2018013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被   告 徐得雲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訴字第196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瑞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