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毅男
吳東洺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339 、673 、735 、786 、787 、9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 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 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蔡毅男、吳東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12月2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本 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行通常 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